江苏:组织申报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

2024-04-1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的通知

苏建科〔2024〕54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工作要求,推动碳达峰目标下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和创新实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经遴选后将纳入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由省、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滚动更新一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


(三)申报项目应签订《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


(四)承担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未达到实施进度要求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申报,遴选推荐具有良好实施基础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六)地方申报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初审汇总并排序后(附件3),正式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属项目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s://www.jszwfw.gov.cn/(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项目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2.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打印系统生成的项目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实施方案、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申报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不接受现场提交。邮寄地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9楼915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51868177。


4.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以邮戳为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025-51868578、51868675。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QQ群:597672435。


附件:

1.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指南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         市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

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指南


一、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


遴选若干个区域边界明确、减排潜力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区开展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创建。先导区要以城乡建设碳排放总量率先达峰为目标,完善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技术体系、监管体系,打造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建筑、住区、社区,逐步形成体系完备的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发展模式。申报条件如下:


1.创建工作应纳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用地规模原则上为1~2平方公里,已完成相关规划及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15%以上的地块完成出让或划拨。


2.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并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先导区绿色低碳发展的各项建设目标和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统计、考核和监测评估机制。


3.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在建筑领域碳排放减源、增汇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工程应用集成示范。因地制宜打造近零碳排放园区、社区或校区,且数量不少于1个。


4.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超低能耗建筑面积达到15%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不低于8%,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应用尽用。推动光伏屋顶、幕墙等建筑一体化建设,新建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宜建尽建,且覆盖率不小于屋顶可用面积的60%。在有条件的建筑屋顶、建筑表面、车棚等设施上开展光伏产能应用试点,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可通过储能、充电桩等方式合理利用。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新建停车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不低于20%,新能源路灯占比不低于20%。区域内非节能公共建筑全面开展绿色化改造。


5.推进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60%,且综合评定结果达到一星级以上,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化装修面积比例不低于40%,公共建筑全面应用BIM技术。积极开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多种装配式结构形式的工程实践。积极推广结构保温一体化装配式构件。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工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6.新开工建筑全面达到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要求,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以上。


7.扎实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构建“15分钟社区服务圈”。先导区内绿化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绿地十分钟服务圈覆盖率达到80%。区域内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先导区内平均可渗透面积占比达到45%以上。


8.先导区内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应积极推广绿色农房。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房中应用,探索建设光伏村。


9.加强政策创新,探索建立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保障先导区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智慧运营管理,建设智慧用能管理平台,量化管控先导区碳排放,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探索构建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10.建立绿色低碳宣传展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绿色低碳理念,引导公众参与,共同建设节能减碳、美丽宜居的绿色低碳城区。建设感知平台,实现对水环境、空气质量和建筑碳排放等实时监测,增强绿色宜居体验感。


申报相关要求:

1.申报主体应为城市人民政府。

2.先导区创建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绿色建筑品质提升项目


(一)高品质绿色建筑


1.绿色设计方面,全面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布局合理、功能适用,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2.技术应用方面,符合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理念,技术路线科学合理,集成创新度高,合理使用绿色建材,在绿色建造、智能建造、BIM技术应用等方面创新性强,有较强的引领推广应用价值。鼓励采用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等方式和装配化装修技术。


3.性能指标方面,绿色低碳性能指标、环境控制指标先进,满足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碳排放强度原则上比同类建筑低15%以上。


4.绿色运营方面,制定绿色运营管理方案,开展建筑运行调适和效果评估,将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数字化建筑运行管控平台,展示建筑能耗、水耗、室内空气质量等数据。


5.鼓励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模式的项目,以及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民生项目积极申报。


(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1.建筑设计充分体现气候适应性,建筑围护结构性能优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创新性强。积极采用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实施绿色运营管理。建筑综合节能率达到82.5%以上。


2.居住建筑应满足《江苏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技术指标要求,公共建筑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技术指标要求。


3.项目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整栋实施。鼓励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内的建筑项目积极开展试点。


(三)光伏产能建筑与能源微网应用


推动建筑从用能终端向能源中心转变,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建筑光伏电力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可通过储能、充电桩、并网等方式合理利用。推进建筑用电设备调控智能化,提高建筑用电与电网负荷相协调水平。鼓励在屋顶、建筑表面、车棚等设施上开展试点。


申报相关要求:

1.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所有权人,可与设计单位、咨询单位联合申报。

2.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


(一)建筑节能设备更新


支持2010年以前建成的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源设备(包括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输配系统设备、末端空气处理设备等)、外墙保温、外门窗系统更新改造。


设备更新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选用性能系数达到先进水平的建筑节能设备,更新后的水冷机组制冷系数(COP)不应低于5.3,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3.0,更新后的外墙保温、外门窗系统的热工性能应比更新改造前提升20%以上。更新后的设备和部品部件等性能系数应不低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支持采用围护结构改造、用能设备和系统改造、智能运行控制、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支持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和公共机构建筑能效提升项目。鼓励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成高品质人才公寓或人才社区,公共机构建筑实施能源托管。


项目改造后建筑能效提升和减碳水平均达到15%以上,实现绿色运营管理以及节能成效总结分析和展示。


申报相关要求:

1.申报主体应为项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与咨询单位联合申报。

2.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